这个理由很正当,完全合法合规。
这种情况下,陈伟最多可以往外转三亿美刀的资金,超过三亿美刀,那就得报批计经委了,这个就麻烦了。
哪怕陈伟他小姑父就在计经委,也不是说批就能批的。
不过三亿美刀也够用了。
资金出去之后,正常开设贸易公司或是加工厂,正常经营,该怎么进口理石就怎么进口理石,该怎么报税就怎么报税,总之一切按照规定来就是了。
然后,在境外,以贸易公司的名义,再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,做投资!
如此一来,陈伟就可以名正言顺的投资国际市场了。
只不过,这样做还要面临一个问题,那就是,挣的钱,如何转移进来。
资金出去是没问题的,合法合规,在境外,经营理石厂或贸易公司的合法所得,也可以转进来,可是投资业务不在最初的审批范围之内,那投资所得,自然就不好转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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